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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诉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0年朱某某为其父亲朱**建造的二间平房在评估后被违法拆除,系行政乱作为。朱**认为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应履行法定义务安排朱**定销房。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本案。

2013年11月21日,朱**以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义务安排朱**定销房。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2010年11月1日,朱某某与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双方就朱某某的房屋329.68平方米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并涉及朱某某父亲朱**二间平房的补偿)。协议达成后,朱某某已拿到一套安置房。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朱**要求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安排其定销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受理。

朱**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朱**在签订协议后,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二审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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