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溧**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理赔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