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姚*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才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汤**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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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算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理赔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瑞金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汤**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