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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以南京市**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母子三人一直靠康臧路藏路3间房子生活,具备合法经营手续。2014年5月29日,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发出通知,租客全部被赶走,起诉人无奈全部赔钱走人。2014年9月19日早上,5人到起诉人家里,将起诉人打倒在地,并带走关到一间很小的房子里,直到中午才放起诉人回家。起诉人家中的一切物品、设施都已被砸毁。9月20日,街道领导又安排人在起诉人门口砌了一面围墙,不让起诉人经营。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强行拆除起诉人住房、损毁房屋内财物的行为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起诉人违法及野蛮执法妨碍起诉人合法经营,判令被起诉人赔偿损毁财物及营业损失(经营经济损失324万元,1994年自搭住房按15000元/平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关于处理程*租房问题的协议》所载内容,起诉人所承租使用的系康藏臧路2号平房一间,与其诉状中所称u0026amp;ldquo;3间房子u0026amp;rdquo;不符,起诉人未能举证存在另外2间房屋。另,起诉人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本案被起诉人诉至鼓**法院,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强拆康藏臧路2号3间房子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目前尚处于审理过程中。现起诉人以同一被起诉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程*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程菊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营损失、房屋及财产损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起诉前,本案上诉人程*在本案起诉前,已于2015年8月19日将被上诉人南京市**道办事处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日以本案被上诉人南京市**道办事处为被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本案被上诉人强拆康藏臧路2号3间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现上诉人程*又以同一被起诉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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