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郝*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郝**、金**、郝*以纠纷得到解决,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郝**、金**、郝*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金**、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金**、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