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瑞金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赵**公安机关鉴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陈**、朱**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于**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赵*、伋雪松与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撤销裁决书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派出所与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夷与白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