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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户籍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分局)、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阅江楼派出所(以下简称阅江楼派出所)、朱**户籍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行诉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李**兄长李**去世后,朱**将李**姐弟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李**及李**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朱**举证证明其是李**的亲生儿子李*。庭审后,朱**向阅**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以u0026ldquo;曾经使用姓名李*,在户口迁移中将姓名丢失u0026rdquo;为由,要求在朱**户籍栏里增加曾用名李*。后朱**向法庭提交一份增加了曾用名李*的户籍页。李**认为,阅**出所未查到朱**曾用名为李*的原始登记资料,仅凭朱**的申请,在其人口登记卡上添加曾用名u0026ldquo;李*u0026rdquo;,系滥用职权,该行为使得朱**以李*身份继承了李**全部遗产和李**父母的遗产,使得本应由李**姐弟继承的遗产被朱**攫取。故请求法院判定鼓**局、阅**出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滥用职权增加朱**的曾用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有重复起诉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查,原下**民法院曾受理原告李*、李**与被告阅江楼派出所、第三人朱**公安户籍管理一案,李**系上述案件原告李*、李**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李*、李**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与上述案件所涉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李**在前一案件已作出判决的情形下,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和代理人本属二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视为等同并作出重复起诉认定,属实体裁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2年1月18日,李*、李**作为原告,李**作为委托代理人并以阅**出所为被告,朱**为第三人,向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阅**出所在2011年12月27日给朱**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添加曾用名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2)下行初字1号行政判决,驳回李*、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12)下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的请求,已为上述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羁束,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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