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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的出庭负责人陶**、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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