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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消防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陈*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大队(以下简称江宁区消防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江宁区消防大队的出庭负责人谭*、委托代理人黄*、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陈*系南京**江宁大市口餐厅(以下简称麦当劳餐厅)所用房屋的业主。2014年7月21日,李**、陈*向江宁区消防大队申请公开麦当劳餐厅改造内部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材料。江宁区消防大队于2014年8月14日向李**、陈*出具书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该餐厅于2002年开业,开业前已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后期麦当劳餐厅针对第二层缺少第二安全出口提出整改方案……后期该单位因消防水源问题,一直未办理消防竣工备案手续。”李**、陈*认为其系麦当劳餐厅所用房屋的业主,房屋是否安全使用、消防水源存在什么问题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于2014年12月12日向江宁区消防大队申请公开其认定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有问题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但江宁区消防大队给予李**、陈*书面答复,告之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李**、陈*认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宁区消防大队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判令江宁区消防大队按照其申请要求重新答复并判令江宁区消防大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庭审中,江宁区消防大队明确向原审法院陈述其在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中表述“该单位因消防水源问题”是指消防水源还在调整的原因,并不是指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有问题”,而是处于优化调整阶段,其没有认定“麦当劳消防水源有问题”。因其未制作、记录或者保存该信息,故无法向李**、陈*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江宁区消防大队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江宁区消防大队受理李**、陈*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江宁区消防大队在接到李**、陈*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予以答复。且江宁区消防大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中表述“该单位因消防水源问题”是指消防水源还在调整的原因,并不是指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有问题”,而是处于优化调整阶段,其没有认定“麦当劳消防水源有问题”。因其未制作、记录或者保存该信息,故无法向李**、陈*公开。故江宁区消防大队答复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对于李**、陈*认为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存在问题,江宁区消防大队并未依照李**、陈*的申请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张,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李**、陈*认为江宁区消防大队的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江宁区消防大队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令江宁区消防大队向李**、陈*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陈*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陈*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并未查明“消防水源问题”是指消防水源处于优化调整阶段。江宁区消防大队在原审庭审中称,由于麦当劳餐厅现场负责人称消防水源还处于优化调整阶段,因此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中所表述的“该单位因消防水源问题”不是指消防水源有问题,而是指消防水源处于优化调整阶段,其并没有认定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有问题。但江宁区消防大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进行了什么样的优化调整,原审法院也未调查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是否进行优化调整及做了什么样的优化调整,就直接将江宁区消防大队的陈述作为庭审调查的事实进行认定,该认定缺乏依据。二、根据江宁区消防大队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江宁区消防大队应当制作过李**、陈*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原审庭审中,江宁区消防大队称自接到李**、陈*举报后,在消防系统里发现麦当劳餐厅没有申报竣工备案,于是根据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到现场核查,麦当劳餐厅现场负责人描述消防水源尚在优化、调整,还未最终确定。江宁区消防大队称对李**、陈*举报投诉上的处理流程主要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江宁区消防大队在接到投诉举报并到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麦当劳餐厅负责人所称的消防水源尚在优化、调整的事实进行调查,还应当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李**、陈*认为,江宁区消防大队在调查核实麦当劳餐厅时是制作过相关材料的,现江宁区消防大队拒绝提供,可推定当时制作的材料的内容对江宁区消防大队不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李**、陈*原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宁区消防大队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宁区消防大队答辩称:一、所谓“消防水源问题”所表达的意思是消防水源的原因,并不是说消防水源有问题。该表达方式符合汉语言的一般习惯,不存在歧义。江宁区消防大队接到李**、陈*2014年7月21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系统内检索未果,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根据麦当劳餐厅现场负责人的陈述,当时正计划将消防水源从楼顶消防水箱接续到供水更稳定的直供自来水管,尚处在优化、调整过程中,需要和隔壁银行协商,所以暂未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江宁区消防大队从来就没有认定过麦当劳餐厅的消防水源有问题,在现场核查时也没有发现消防水源存在问题。对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李**、陈*要求江宁区消防大队证明、要求法院查实,没有诉讼法上的依据。二、江宁区消防大队2014年8月14日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是针对李**、陈*2014年7月21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做出的。李**、陈*当时申请公开的是大市口麦当劳餐厅内部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并备案的相关材料,并非对麦当劳餐厅涉嫌消防违法的举报。江宁区消防大队在现场核查中并未发现麦当劳餐厅有消防违法的情形,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麦当劳餐厅当时存在消防违法的嫌疑,不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就不可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收集证据。本案诉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李**、陈*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安部部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江宁区消防大队本次被诉的行政行为,更不能据此推断出江宁区消防大队确实制作了李**、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李**、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江宁区消防大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江宁区消防大队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被诉《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李**、陈*所申请公开的是江宁区消防大队认定麦当劳餐厅消防水源有问题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江宁区消防大队在一审时已明确说明其在2014年8月14日《答复》中表述的“该单位因消防水源问题”是指麦当劳餐厅的消防水源处于优化调整阶段,并非指麦当劳餐厅的消防水源有问题,故其未制作、记录或保存该信息,江宁区消防大队据此答复李**、陈*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诉《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李**、陈*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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