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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与被告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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