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南京市**管理办公室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谢**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一大队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等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溧水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行政侵权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花与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保险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陈*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宁区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等65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徐**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