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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等65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等65人因诉南京市江*区人民政府江**办事处(以下简称江**办事处)、南京市江**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滨**委会)要求确认其用社会保障兑换渔业社区1.2万亩长江水域的行为违法并给予合法补偿一案,不服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行诉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周**等65人起诉称:上诉人系世代居住在江宁的渔民,本案诉争1.2万亩长江水域系原江宁县人民政府划分给渔业村80户渔民用以生活生存。2009年4月6日,江宁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关于渔业社区有关拆迁工作由滨**发区负责。但实际在拆迁过程中,江**办事处和滨**委会只按人均1亩土地和1万元水口补助的标准给被拆迁人,且1万元也以缴纳社保的形式予以充抵。上诉人认为人均1万元水口补助的标准严重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现要求:1、确认本案用社会保障兑换渔业社区全部土地及渔业社区渔民享有使用权的1.2万亩长江水域的行政行为违法;2、江**办事处和滨**委会对用作换社会保障的1.2万亩长江水域给予合法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2009年4月,滨**委会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安排,对周**等65人所在渔业社区进行整体拆迁安置,而周**等65人于2015年6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据此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周**等65人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上诉人周**、王**等65人于2009年4月已知滨**委会对其所在的渔业社区进行整体拆迁安置,但直到2015年6月,上诉人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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