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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障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保障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以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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