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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第三人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原审第三人高**就劳动争议与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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