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第三人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原审第三人高**就劳动争议与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