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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8日以与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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