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因上诉人雷**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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