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因上诉人雷**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器有限公司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