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江苏**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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