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江苏**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再审申请人南京智**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确认城市管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江**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一大队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等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溧水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行政侵权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花与被告中国**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不履行保险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