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艳诉被告中国保险**苏监管局保险行政监管一案中,原告褚*艳提出,因其与案外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本案已无诉讼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褚佳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林**、徐**、张*、董**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赖*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拆迁延期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和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房*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泄漏举报人信息一案和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尹**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杨大力、杨**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