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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诉江苏省浦口监狱一案,不服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行诉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江**口监狱非法检查起诉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材料,并非法没收该材料,江**口监狱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江**口监狱返还起诉人被没收的文字材料,承担起诉人维权的精神抚慰金五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据此裁定,对尹**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尹**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向当上诉事人释*为什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口监狱对上诉人尹**实施的行为属监管行为,因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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