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2014)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倪*、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纠纷,不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