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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不服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2014)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倪*、张*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纠纷,不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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