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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滕**、吴**、狄**、杨小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滕**、吴**、狄**、杨小妹的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5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重复提起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经查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南京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201052012113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该诉讼请求已于此前由江苏爱**任公司向鼓**民法院起诉,鼓**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鼓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宁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讼标的已受到本院(2014)宁行终字第182号行政判决效力的羁束,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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