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工作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起诉人何开跃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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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诉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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