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薛*与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建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建委宁房裁字(2013)第0561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薛*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书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盛*、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韩**、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南**建委以秦淮区人民政府向其撤回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建委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南**建委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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