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2007年9月,起诉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现在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5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