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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杨**与被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城建**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2007年9月,起诉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现在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5年的起诉期限。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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