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甘**与被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9日本院收到甘霄柏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2002年7月作出的南京市鼓楼区XX巷3号1幢1单元301室鼓转字第123466号房屋产权登记。本院在审查期内向起诉人释明其与所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但起诉人坚持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状所涉争议之房的所有权在2002年以前就属于起诉人之母庄*,庄*与甘**于2002年以合法形式实现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此时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起诉人不应依据现行法律对之前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甘霄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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