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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赖**与被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3日本院收到赖**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南京**民政局因违法行政行为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31.5万元。判令南京**民政局向起诉人书面赔礼道歉。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虽然向被起诉人书面申请行政赔偿,但该申请系寄往南京市民政局,故起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被起诉人提出过赔偿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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