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诉人唐**与被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顾**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王*工商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徐**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南京**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甘**与被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袁**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赖**与被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姚**与被诉人南京市国土局赔偿类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