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下称浦口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张**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3)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在本案审查中,浦口区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政府对张**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3)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