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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政局要求撤销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周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要求撤销宁人社(2014)67号文《关于2014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认识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纪**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汉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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