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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得力根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宝*得力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胡得力根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胡得力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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