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宝*得力根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江心洲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胡得力根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胡得力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原告曹**、曹**、张**、高义琴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要求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鹰之声**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退休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不服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张**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地方税务局、南京市**政管理局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南京**管理中心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南京新**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原告袁**、滕**等与被告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