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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南**管理中心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龙诉被告南京**管理中心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达到了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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