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江苏银**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4年1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05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如下:银杉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投诉人任龙*补缴2004年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6049.50元(此款不含任龙*个人应缴纳的10041.57元)。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被申请人银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江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05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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