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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江宁行初字第91号、9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行初字第91号、9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支持其再审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辩称:区城市执法局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对辖区违反高空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区城市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清除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具有事实依据,且该两份文书依照法定程序送达,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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