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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再锋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再锋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华再锋以无锡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称其在无锡新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物发生纠纷,报警后出警人员处置不当。要求:1、无锡市公安局向其支付赔偿人身损害及精神赔偿金30万元。2、无锡市公安局向其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3、人民法院清除无锡市公安局对其的错误行政记录。在立案过程中,华再锋拒绝原审法院对其进行立案指导与释明。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华再锋以无锡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无锡市公安局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华再锋的起诉不予受理。

华再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无锡市公安局处警不当,其坚持原诉请,并要求由无锡市公安局负担其因立案不畅造成的精神赔偿5000元及时间、金钱损耗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华再锋以无锡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锡市公安局所在地不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华再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华再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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