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徐*等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徐*、沈**、沈**、沈**、沈**、秦**、高**、沈**、沈*、管**、沈**、朱**、沈**、朱**、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王*、袁**等人曾起诉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一案,原审法院作出(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行政判决书,对王*、袁**等人要求法院确认锡政拆通(2010)第10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内容为因蠡湖地区四、五组团环境综合整治及拆迁安置需要,同意对本市陆典苑等地块实施房屋拆迁)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现赵**等16人再就该地块拆迁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赵**、徐*、沈**、沈**、沈**、沈**、秦**、高**、沈**、沈*、管**、沈**、朱**、沈**、朱**、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赵**、徐*、沈**、沈**、沈**、沈**、秦**、高**、沈**、沈*、管**、沈**、朱**、沈**、朱**、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四年之后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已被生效裁判文书(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所羁束错误,(2010)锡滨行初字第0022号中并未对本案所诉批复进行审查;本案属于批复审批行为,与锡政拆通(2010)第10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起诉时的管辖法院并不是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锡发改许资(2009)45号、46号《同意蠡湖地区四组团、**组团环境综合整治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批复》。2009年2月26日,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锡发改许资(2009)69号《关于蠡湖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及拆迁安置项目(四组团)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0年2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锡政拆通(2010)第10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内容涉及蠡湖地区四、**组团拆迁安置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所涉批复行为系拆迁补偿安置通知的前置行为,对赵**等人的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赵**等人就该批复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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