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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无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无锡市人民政府对锡政会纪(2009)46号会议纪要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因已经获取所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继续诉讼没有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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