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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诉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12年8月,王**、王**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以下简称南长分局)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称:2007年4月28日早晨,由无锡市**限公司副总经理唐*指使,严建军直接指挥带领10余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破窗进入王**的卧室抢劫财物。大约在7点30分左右,其打110报警,但警察未来。2007年8月11日、其向无锡市公安局申请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出具锡公南不立字第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唐*、严建军的行为严重触犯法律,要求判令南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立案侦查违法犯罪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刑事司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据此,王**、王**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拆迁人进行立案侦查的诉求,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王**、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王**、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长分局不作为,其要求南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王**要求南**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拆迁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因南**局不予立案,王**、王**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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