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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反映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违规办证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投诉行为,应属信访活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是行政不作为和不当行政,其据此向法院控告,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查:2013年10月31日,张**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请求:确认被告处理实名举报、控告事项行政不作为、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的不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法责令被告依法依规、及时公正处理举报控告事项,认真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整改,处理相关人员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张**;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举报控告人再次遭到伤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张**在起诉时提供了其反映和交涉投诉事项时邮寄书面文件的凭证以及《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答复》、《关于对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11月11日,原审法院对张**作谈话笔录,要求其明确“诉状中所写的控告、举报是什么内容?”张**表示:“一、举报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违规违纪办理土地登记;二、举报新区分局、市局三级审核形同虚设,把关不严;三、举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因我之前的举报对我打击报复。”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张**多次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并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张**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张**要求确认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举报、控告事项的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和不当行政行为,要求依法依规处理举报、控告事项、处理相关责任人并维护举报、控告人合法权益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原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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