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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臻逸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因诉无锡市南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管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南行诉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5日,沈**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沈家老宅原坐落于无锡市南长街**、**、**号。1958年沈家部分房屋被经租。文革期间,南**管局将沈家自留部分房屋占用,1975年什杂用品商店采用同样手法,擅自占用沈家自留部分。后中央发出文件,要复查经租房遗留问题,但南**管局从未与沈家沟通,直至1995年将沈家老宅拆除。现其作为沈家合法继承人之一,要求法院判令:收回其父沈**(已亡)的土地所有权状原件,补偿一半园宅的未经租自留土地,以及大量花木、围墙,价值约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规定,当事人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申请未予改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沈**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沈臻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原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沈**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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