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要求确认被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其房屋(坐落于无锡市北塘区下河塘11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因相关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继续诉讼没有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