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以重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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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与宜兴市湖氵父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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