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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以重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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