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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袁**因诉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无锡市南**民委员会、无锡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南行诉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3日,袁**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擅自违法拍卖原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新联村养基村、沈古巷两村9.9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督察不力,造成其在养基村*号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补偿。要求责令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监督无锡奕**有限公司对其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协议书,到银行领取补偿款特种存款,进行新老房产价值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袁**的住房拆迁一事,2005年5月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本院审理民事诉讼期间自行搬离原居住地。原审法院裁定:对袁**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维护其在原审法院的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三)项、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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