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州市**管理局与常州市**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常州市**管理局作出的溧工商案(2013)00214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印刷机一台,没收模板三块,并罚款人民币71605元的行政处罚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71605元,合计1432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无银行存款,其厂房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目前不好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无银行存款,厂房未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州市**管理局作出的溧工商案(2013)0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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