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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家港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之因要求被告张家港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之,被告张家港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凌*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4日,原告王*之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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