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常熟市民政局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庭前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称“起诉事情发生在1968,现决定撤回起诉,不再诉讼”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