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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朱**要求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因主体错误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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