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诉被起诉人昆山市公安局的行政诉状,要求“依法追究昆山市公安局公安民警违规办案、违法办案,包庇并窝藏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罪证,要求依法追究昆山市公安局相关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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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