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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江苏省张**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不服被告江苏省张**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作出的自2014年7月涉及的有原告签名的所有工商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琴霞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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