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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不服被告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市住建局)注销张房权证杨字第00027845号房产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家港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26日,原告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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