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太仓**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非诉行审字第00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3)第28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2921.4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8月从原租赁的经营场所太仓发展大厦综合楼508室搬走,人员和财产均去向不明。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3)第28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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